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2民初333号
原告:程学全,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
被告: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清波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程学全与被告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程学全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学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学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计330.5元,由原告程学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