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81民初3112号
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园路*号巨成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3862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领标的款,代收诉讼文书。
被告: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清波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00011034***。
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2元,减半收取3566元,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