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德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昌县德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3401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德昌县德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何美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6)川3401民初420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拖欠的工程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在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在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5954275.15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陈建琳

审判员 金 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