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德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昌县德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26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德昌县德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213201607B,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育才路二段84号。
法定代表人:何美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巫靖宇,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德昌县德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大专文化,住四川省会东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48667J,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小东河影像A幢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朝全,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昌县德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鑫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翌峰公司”)纠纷一案,会东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6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德鑫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1121772.35元,执行费13618元。本院现已向翌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执行标的共计1121772.35元,执行费13618元。执行过程中,本案强制执行到位案款231148.48元及执行费13618元,总计执行到位合计244766.48元。除此之外,本院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保险、工商等部门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翌峰公司在四川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会东复烤厂有未支付的工程款。2022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22)川3426执3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四川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会东复烤厂,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翌峰公司在四川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会东复烤厂的工程款¥890623.87元(此工程款待具备提取条件时提取)。
2022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果及财产查控结果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东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6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标的为890623.87元,执行费13618元本院已扣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捷
审判员 周祥东
审判员 朱兴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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