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1126行审6号

申请人: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5350105902J,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工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叶利民,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婷婷,女,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84447387Y,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过境公路(祥云路口)。

法定代表人:泮云海。

案由:其他(城建)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8日,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一案立案调查。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庆元县老二中区块房屋拆除工程中,将房屋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进行处置。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遂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庆综执(濛)字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上述决定书已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送达。由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2019年7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2020年3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庆综执(濛)字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3月20日以当事人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强制执行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非诉强制执行审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2019)庆综执(濛)字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强制执行审查的申请。

案件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庆华

人民陪审员  范良书

人民陪审员  吴传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朱浩渺

书记员王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