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丽缙民初字第476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李葛飞,男,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陶福龙,浙江省缙云县五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过境公路(祥云路口)。
法定代表人:范大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传户,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涂有富
代理审判员  吕劲强
代理审判员  张国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