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丽庆执民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过境公路(祥云路口)。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庆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与***、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4日以被执行人已经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对本案剩余的利息、利息差及差旅费补助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2014)丽庆商初字第131号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丽庆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