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黄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黄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9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丽庆执民字第14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黄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大地。
关于原告宁波黄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丽庆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黄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纠纷款人民币40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丽庆执民字第14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