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民初242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杰海(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杰海(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港口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523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诉讼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