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2342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港口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52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赔偿款项已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燕
书 记 员 余 卓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