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执保828号
申请人:***,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港口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523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进,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申请人:**奔,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进、**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进、**奔价值2270374.8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进、**奔的银行存款2270374.8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进、**奔的银行存款2270374.8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