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5466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江逢坤,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港口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52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逢坤、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31031.95元,减半收取计15515.98元(原告***已预交1551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