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三角镇坤阳铝门窗工程部与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18657号
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坤阳铝门窗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御华庭19幢63卡。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港口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52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泰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51号张企大厦西翼第5层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4053459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坤阳铝门窗工程部诉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泰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坤阳铝门窗工程部于2018年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坤阳铝门窗工程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坤阳铝门窗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46元,减半收取8623元,由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坤阳铝门窗工程部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审判长周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