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6民初98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泌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徐天胜,任经理职务。
原告***与被告***、泌阳县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款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泌阳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被告泌阳县建筑公司承建,后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原告作为钢筋工在此工地干活,被告拖欠工资6,500元,并于随后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追要,被告给付1,000元,剩余5,500元,原告多次追要,都以现在没钱为由,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向其送达,本院向该辖区公安派出所查证,该辖区没有***的户籍信息。原告在起诉时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的身份及住所信息,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段鲜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