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30民初3241号
原告:桐柏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围山村破山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泌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县城北环路北侧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7日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身份证号:41282219********。
原告桐柏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县建筑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桐柏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柏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柏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0元,由原告桐柏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