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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新疆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9民初8754号 原告:任某某,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该公司行政办副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丁某某,男,1965年7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益顺律师事务所。 被告:邹某某,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新疆某公司、丁某某、邹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1,374,452.42元,案件受理费17,170.07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诉讼标的降至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50元,剩余17,020.0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任某某,实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