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曹某、新疆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01民初936号 原告:曹某,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阿勒泰地区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与被告新疆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庞某、阿勒泰地区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曹某申请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曹某在变更诉讼请求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某负担,原告曹某已预缴12,045元,其中12,02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