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28执92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遂平县,系受害人***之妻。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7年11月20日出生,住遂平县。系受害人***之子。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汉族,2009年2月24日出生,住遂平县。系受害人***之子。
申请执行人朱结石,男,汉族,1944年2月2日出生,住遂平县。系受害人***之父。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44年2月15日出生,住遂平县,系受害人***之母。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遂平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建筑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东段十三号。
关于***、***、朱某、朱结石、**申请执行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建筑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02574010334592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0257401033459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1.8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