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建筑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建筑公司、驻马店市凯悦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1985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东段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马长海,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玲,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99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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