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1985、3367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东段十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90348XH。
法定代表人马长海,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从金成,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凯悦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8859931T。
法定代表人黄玲,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建筑公司、***、从金成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凯悦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6月16日立案执行。我院作出的(2017)豫1702民初9967号民事判决书、(2019)豫1702民初2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凯悦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对其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凯悦远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朱荣海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