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09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市蔡家岗村。
被执行人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小南街鼓楼市场电器城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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