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09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市蔡家岗村。
被执行人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小南街鼓楼市场电器城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