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平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31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平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贤,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43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山西平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及银行存款在103482.2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温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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