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31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平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贤,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43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山西平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及银行存款在103482.2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温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