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平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31执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平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平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43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案件诉讼费2051.2元,案件执行费1431元,以上款项共计10348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021年5月12日本院干警在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山西平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并与法定代表郭明贤制作执行笔录,其表示现在该公司没有办公场所,只有工商登记地址,公司从2015年停业至今,没有任何盈利项目。
鉴于被执行人山西平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平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更公司相关股权等信息,不得对被被执行人山西平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温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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