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24民初1112号
原告:**,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某,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任执行董事。
**与大同市浩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张春喜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倪俊斌
书记员 刘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