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23执恢3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住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贵军,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铭源健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惠州市惠东县。
法定代表人;郑能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铭源健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铭源健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370994.7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4日起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以上述工程款28370994.7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东铭源健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广东铭源自行车、电动车产业园项目(一期)宿舍、研发楼、综合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8365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996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财产情况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查明被执行人广东铭源健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东××白花镇田屋管理区伯公坳地段32550.2平方米国用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惠东国用(2011)第0302**]及地上附着物(即厂房、宿舍楼、研发楼、综合楼等)的在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惠东县规地证字(20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惠东县规建证字(2012)000019、000020、000021、000022号]。本院依法处置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最终上述财产以68559600元拍卖成交。经本院(2019)粤1323执恢396号执行分案方案分配,处置款支付本案执行费96156.19元,支付司法辅助费3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优先债权28852344.89元,其余款项详见执行分配方案。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对其中的5790970.35元款项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19)粤1323执恢396号之二执行裁定,对该笔款项予以提存,待异议审查完毕,再进行案款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323执恢3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贤军
审判员 贺大五
审判员 雷宇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