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执恢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教育路六巷3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军。
被执行人:广东铭源健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人民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郑能喜。
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庭外和解,请求对本案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对本案执行,是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1323执6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彬雄
审判员 周凤珠
审判员 杨光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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