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民初53号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教育路六巷3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铭源健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人民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郑能喜。
被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偃月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卢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易超,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米纳,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广东铭源健体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系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94元减半收取计24347元,由原告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柯新强
审 判 员 李丽丽
人民陪审员 刘火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陈丹茹
书 记 员 陈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