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企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伟达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03民初2631号
原告:**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柴湾新业街**协兴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泽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智伟、许丽文,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荣,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达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大角咀必发道**宏创方****。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娟,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惠阳区淡水教育路六巷**iv>
法定代表人:张贵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山、罗惠强,广东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伟达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时,原告**企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企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应视为原告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企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2887元减半收取为16443.5元,由原告**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企业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32887元)。
审 判 长  张香萍
人民陪审员  陈秀瑾
人民陪审员  陈郁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