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惠州市俊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教育路六巷*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山,广东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市俊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镇隆镇楼下村。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中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俊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俊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民终***08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粤公司申请再审称:1.广州市某某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一、二审法院错误地理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中“擅自使用”的含义;3.二审法院未对双方签订的《庭外和解协议》、《竣工验收协议书》以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目录》进行法律评价,遗漏了本案的重要事实。为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粤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的鉴定结论能否采用,以及中粤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延误工期的违约金和工程修复费用的问题。
双方出于自愿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加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查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9年8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11月20日,工期为80天。中粤公司于2009年8月底开工建设,至2010年5月底完工,一、二审法院认定中粤公司延误工期,延误的工期为2009年11月***日至2010年5月31日,与事实相符,并无不当。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14.2款约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5.2(1)项约定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中粤公司逾期完工,应当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与合同约定相符。因双方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加协议上约定中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一、二审法院根据俊武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中粤公司支付延误工期期间的已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酌情合理,裁处恰当。
鉴定机构广州某某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是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具有房屋管理部门认可备案资质的专业房屋鉴定单位,是本院及各地市县各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中粤公司对广州某某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厂房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出了书面异议。一审法院已于2013年11月26日出具《关于惠州市俊武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厂房工程质量鉴定的函(稿)》要求广州某某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中粤公司的异议事项作出复核说明,该鉴定机构于2013年12月***日已出具了相应的回复函。其次,一审法院委托广州市某某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建设工程厂房的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中粤公司对广州市某某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惠州市俊武实业厂房加固工程图纸》及《惠州市俊武实业厂房加固工程工程预(概)算书》有异议,但依据2014年8月25日一审法院对于中粤公司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以及2014年9月29日的《惠阳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移送登记表》,广州市某某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经过中粤公司与俊武公司双方同意委托的鉴定机构。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以上实际情况对鉴定人出庭必要性进行判断,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虽具有程序上的瑕疵,但并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一审法院采纳了广州市某某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作的涉案厂房修复方案及费用鉴定结果,于法相符,并无不当。中粤公司申请再审称广州市某某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鉴定违法,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中粤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遗漏本案事实的问题,因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只列明与诉讼标的直接相关的事实,中粤公司所称的“遗漏事实”与诉讼标的并无直接相关,故本院对中粤公司该项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中粤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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