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303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俊武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阳区镇隆镇楼下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住址:惠阳区淡水教育路六巷3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惠州市俊武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判令: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79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12月1日起计至2010年5月31日止)给申请人。二、支付工程修复费用1415137.5元给申请人。三、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四、本案受理费14182元、鉴定费103828元、执行费9845.2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权利人惠州市俊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将生效判决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请其协助对惠州市俊武实业有限公司在镇隆镇皇后村的工程【工程名称:厂房(框架一层),工程地点:镇隆镇皇后村,建筑面积约3277m²】进行验收。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以及本院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中粤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并作出拘留决定,须待找到对被执行人后再予以实施拘留。申请人同意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钟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