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281民初139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义马瑞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惠
书记员 杜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