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12185号
原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决定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2元,由原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健
书记员 曹星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