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通辽蒙东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26民初396号
原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耿耿工业区凤翔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91095852G
法定代表人:沈吉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华,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蒙东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巴彦塔拉苏木平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7830248412。
法定代表人:麻成龙职务:总经理
原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蒙东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辽蒙东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4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6484元,由原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 小 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包吉日木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