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

***与惠州大亚湾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694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40************777。
被告:惠州大亚湾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广州市黄浦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许某1。
本院审理上述原告**强诉被告惠州大亚湾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浦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