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建筑材料经营部、惠州大亚湾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民初6628号 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229号仁和卫城花园1栋一单元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DB9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新澳大道二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3456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之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区淡水土湖刘屋背英之皇商业文化中心3号楼20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160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建筑材料经营部诉被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之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00********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918********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之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立的、账号为8002********的银行存款,以上冻结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736034.3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02214413072504O2000042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30634.3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173.17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00********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918********的银行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之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立的、账号为8002********的银行存款; 以上冻结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736034.3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做其他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冻结,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霓 ?? ?? ?? ??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