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5民初3561号
原告:巴南区云中园林观赏石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星村八社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BR5D5W。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卫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道办事处***苑商业2栋1-7、1-8、1-9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13FK46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南区云中园林观赏石厂与被告重庆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南区云中园林观赏石厂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云中园林观赏石厂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南区云中园林观赏石厂撤回对被告重庆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9.07元,减半收取784.54元,由原告巴南区云中园林观赏石厂负担。
审 判 员 吕 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万 梅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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