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海公路分局与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八工程处、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执2265号 申请执行人:通海公路分局,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挹秀路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745254902F。 法定代理人:***,任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1年09月01日生,汉族,系通海公路分局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八工程处,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环城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31211397G。 负责人:***。 被执行人: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0275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通海公路分局与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八工程处、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423诉前调确967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2年11月09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八工程处、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海公路分局于2022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八工程处、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通海公路分局工程款人民币156,222.32元并以实际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通海公路分局支付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具体支付方式: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56,222.32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00元,利随本清),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243.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八工程处、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工商、银行账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八工程处、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内有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本案冻结顺序为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该财产;2、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八工程处、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八工程处、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动产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八工程处、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八工程处、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海公路分局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普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