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民初1910号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东街8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6736396857。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镇延龄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0275F。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奎传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