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黔0602执620号
赵某某:
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门市辽原装饰有限公司、铜仁中瑞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6民终124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江门市辽原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16536.55元,被执行人铜仁中瑞恒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3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江门市辽原装饰有限公司、铜仁中瑞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黔0602执62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