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辽原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省江门市辽原装饰有限公司、铜仁中瑞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602民初180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韧,贵州驰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省江门市辽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江门市群星大道**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月,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铜仁中瑞恒泰置业有限,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号5号(原化肥厂)
法定代表人:秦小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猛,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江门市辽原装饰有限公司、铜仁中瑞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被告广东省江门市辽原装饰有限公司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660元,本院应退还***266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志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远祥
代理书记员  罗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