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民初1368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1月20日,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鲜鹏程,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9年8月1日,汉族,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男,生于1981年10月10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巴中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美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毅,男,生于1992年5月17日,汉族,大学文化,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巴中市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 明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扈 丹
书 记 员  王梓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