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4172号
移送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巴中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
法定代表人张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巴中市建筑工程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中,依照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28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诉讼费。现被执行人已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2823号民事调解书涉诉讼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