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芗执行字第18号
申请人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漳州市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第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基靖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