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宏利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4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599号
申请人漳州市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宏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漳州市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宏利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5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第5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