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漳州市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602执2172号
申请执行人*溪泉,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漳州市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峰建筑公司),住所漳州市。
申请执行人*溪泉、被执行人漳州市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债权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