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漳州市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漳州市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5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芗执行字第118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现住漳州市龙文区。
被执行人漳州市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芗城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芗民初字第5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芗执行字第11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基靖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