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东县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东县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9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惠东法执字第495-2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演达路愉园花园D栋306、310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东县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平深路南湖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在执行(2014)惠东法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东县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共同出具的《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原件一份;2、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共同出具的《债权转让证明》原件一份;3、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原件一份;4、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原件一份;5、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一份;6、被执行人惠东县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移确认书》原件一份;7、第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2)惠东法民一初字第406号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东县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28000.22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类贷款利率计息,其中1288160.21元从2010年7月17日计起,339840.01元从2012年7月9日计起),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4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申请执行人将本院(2012)惠东法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工程款本金1628000.22元及逾期利息整体作价人民币1628000元转让给第三人**所有。同日,被执行人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已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2014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共同向本院提交《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表明申请执行人已经将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请求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的转让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第三人**据以取得的债权向本院提出申请,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崇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贺大五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