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惠东县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惠东县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5-27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惠东法执字第495-1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演达路愉园花园D栋306、310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惠东县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平深路南湖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政银冷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东县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东法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惠东县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X巷XX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惠州字第XXXX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X巷XX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惠州字第XXXX号)。
二、担保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担保人*X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担保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担保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续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崇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贺大五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