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执28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商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148246955。
法定代表人:管康透。
被执行人浙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上洋邱村**织机构代码:790954545。
法定代表人:王菊香。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02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椒江区××路××号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查封,该房产属于拆迁范围,暂时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2执28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奇
审 判 员 陈伟科
人民陪审员 刘志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盛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