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圆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8)浙0702执1933号
被拘留人:***,住所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华市天禧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圆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018)浙0702执193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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